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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五十四章 废除言官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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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崇者;

二,凡方面分巡、分守、知府等官降贼者;

三,凡文武封疆大吏闻变先逃者。

判绞刑六条:

一,凡献玉帛、献子女以媚贼求免者;

二,凡内外衙门官仅受伪命者;

三,凡在巡方及布按三司、分巡、分守、知府等官遇变而逃者;

四,凡被贼拷掠不能自决仍受伪命者;

五,凡受伪命而为贼疏远者;

六,凡各衙门奉差如管屯、管河、榷关、督饷等官虽无封疆之守而弃职潜逃者。

判流放罪二条:

一,凡内阁重臣及部院等三品以上、詹事翰林五品以上即不从敌而偷生潜逃者;

二,凡既受伪命复自疏远见贼未败而脱身南还者。

以上碟、斩、绞、流共十六条,对罪犯悉收系其妻子,籍没其资产。

如各犯认罪自投,拟减本罪一等;如遁归匿形、蓄谋叵测,照本罪加一等。

另有:

徒刑二条:一,凡候考、候选,即无官守、即未受伪命而浮沉贼中,贼奔乃还者;二,凡遇贼变,为贼胁留而未受伪官者。

杖刑一条:凡为贼所拘未受伪官而乘间先归者。

经过百官商议,总共列出十九条,袁方令刑部整理成册,照章执行。

最后,袁方补充道:“北都沦丧,帝后升遐,巷战死节者遂无一人;且反面事仇、甘心降贼,为之指斥先帝、规并海宇。人心已丧,法纪何存!所奏既已会议,允当并先夺职。其绞罪以上,法司行抚按官逮解来京候讯;流罪以下,抚按官依律讯处具奏。其有身虽陷贼,能改图归正、擒杀贼首及以兵马、城池来归或为内应克立大功、或为内间效忠本朝者,仍从优升赏,不用此例。”

……

第二天,袁方让陈演写了个撤销六科的折子送去给朱常润,陈演进宫不一会就回来了。

“监国准了吗?”袁方问。

“准到是准了。”陈演把朱常润批复的折子呈给袁方,“监国好像萌生去意。”

“他说什么了?”

“监国说,只让他安心吃斋念佛,其他的事他不想参与。”

袁方道:“你去告诉他,不参与都不行,以后会有他吃斋念佛的时候的。”

陈演又道:“他还想多增加几个宫女。”

袁方不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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